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二条已废止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