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属于本条例规定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使用者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私自开启计量器具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