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