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安装未经首次强制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