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制造、修理、安装、改装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修理、安装、改装的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