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计量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书面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