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和向社会出具计量公正数据的计量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未经计量认证或者经计量认证不合格的,不得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或者计量公正数据。计量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