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第七条有效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设区的市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