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二十六条有效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告。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经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