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增殖、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