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六条有效下列项目用海,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十公顷的;(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二百公顷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