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五条有效下列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六十公顷的;(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七百公顷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