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或者核准;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沿海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或者核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