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海洋与渔业部门核准,并报同级环保部门备案,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