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