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告知被拆迁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