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第四章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第四十一条有效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内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过补偿或安置的,土地所有权确认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乡(镇)、村办企业相互兼并的,被兼并企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给兼并企业隶属的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