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土地所有权和单位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