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土地所有权和单位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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