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区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及其权属争议的处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