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现使用者;未经批准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认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