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第三十七条有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现使用者;未经批准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认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