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二章 预防接种第十条已废止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儿童出生后,应及时到医疗保健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医疗保健机构为儿童预防接种后应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新生儿在未办理《预防接种证》前接种卡介苗、乙型肝炎疫苗的,接生单位应出具接种证明。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