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在为儿童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要求其及时补种;对未补种的,不得为其办理入托、入园和入学手续。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