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检查、监督。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铁路、民航、交通、供水、公安、教育、劳动、环卫、邮电等部门,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报社、电台和电视台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