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Repealed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检查、监督。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铁路、民航、交通、供水、公安、教育、劳动、环卫、邮电等部门,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报社、电台和电视台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