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