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本规定所称的传染病及其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执行。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对肝吸虫病、恙虫病、水痘病,参照丙类传染病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