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