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第四章 疫情报告与处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市、区卫生防疫机构,应健全传染病登记、统计、上报疫情的制度,并按规定时限与要求逐级上报,不得隐瞒或谎报疫情。军队和铁路系统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本系统外的传染病患者时,应按规定向发病地的区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