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门诊(含各类社会医疗机构)应设立门诊日志,卫防科(组)应设立传染病疫情登记册,按规定做好传染病发现、订正、死亡报告。

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疫情登记册的式样和填写要求,由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和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