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第四章 疫情报告与处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发生或其它传染病暴发的疫情报告后,应在半小时内派出人员,前往现场查处和控制疫情。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应配备专门标志。在疫情发生、暴发、流行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