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第三章 外来流动人员的防疫第十六条已废止流散在街道、镇(村)的外来流动人员的聚居点,由所属街、镇负责做好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