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收入;(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