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事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