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办法。失业保险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