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