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财政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