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财政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