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