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四)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七)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八)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