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十一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除预留一个月周转金外,必须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