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费;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