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十二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决算。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