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审核;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