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禁止擅自拆除、改建、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确需拆除、改建、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的,属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报经当地区(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