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擅自改变文物建筑原貌或拆除、迁建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