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未经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拆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