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遴选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组成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