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其收藏的文物建立博物馆。

新建博物馆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