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外贸、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供销社、信托商店、废品收购、典当等单位,对收购的各类古旧器物、书画碑帖、革命文献、手稿、书刊等,在发运、出售、冶铸、化浆之前,应拣选掺杂在其中的文物,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文物应按规定合理作价。文物的拣选工作应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