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生产建设中发现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需就地保护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该处建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